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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作者介紹
目錄
第一單元 民事訴訟法大意/001
第一篇 總則/003
01管轄(一):被告住所/007
02管轄(二):物權vs不動產/010
03管轄(三):債權vs不動產/014
04管轄(四):侵權行為/016
05管轄(五):其他特別審判籍/018
06管轄(六):管轄權競合/020
07管轄(七):合意管轄/021
08管轄(八):應訴管轄/025
09管轄(九):指定管轄/026
10管轄(十):民事vs行政/027
11自行迴避/028
12聲請迴避/031
13權利能力/034
14當事人能力(一):權利能力/036
15當事人能力(二):胎兒/038
16當事人能力(三):非法人團體/041
17當事人能力(四):中央或地方機關/046
18當事人能力(五):分公司/048
19選定當事人(一):要件/049
20選定當事人(二):限制/053
21選定當事人vs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/055
22選定當事人vs公告曉示/057
23選定當事人vs消費者保護法/059
24公益法人vs不作為之訴/060
25訴訟能力vs 行為能力/060
26訴訟能力vs外國人/064
27欠缺訴訟能力之處理/065
28訴訟能力vs輔助宣告/067
29訴訟能力vs特別代理人/070
30辯論能力、陳述能力/073
31當事人適格/074
32普通共同訴訟/078
33固有必要共同訴訟(一):意義及效力/081
34固有必要共同訴訟(二):裁定追加/087
35類似必要共同訴訟/090
36輔助參加、從參加訴訟(一):意義及要件/094
37輔助參加、從參加訴訟(二):判決效力/097
38輔助參加、從參加訴訟(三):告知訴訟/101
39獨立之輔助參加、獨立之從參加訴訟/102
40主參加訴訟/104
41訴訟代理人(一):資格及授權/107
42訴訟代理人(二):數個訴訟代理人/112
43訴訟代理人(三):當事人的撤銷更正權/114
44訴訟代理人(四):法院選任/115
45訴訟代理人(五):訴訟代理權消滅/116
46裁判費(一):起訴、反訴、上訴/117
47裁判費(二):再審、抗告、聲請、聲明/121
48訴訟標的價額(一):誰核定?時點?/122
49訴訟標的價額(二):競合/125
50訴訟標的價額(三):債權vs擔保/127
51訴訟標的價額(四):租賃/127
52訴訟標的價額(五):分割共有物/128
53訴訟費用之負擔(一):原則/129
54訴訟費用之負擔(二):認諾、分割共有物/131
55訴訟費用之負擔(三):撤回、和解/132
56訴訟費用之負擔(四):預納/133
57訴訟費用之擔保/134
58訴訟救助(一):要件/134
59訴訟救助(二):救濟及效力/137
60當事人書狀/139
61送達(一):送達機關、應受送達人/141
62送達(二):訴訟代理人/143
63送達(三):送達代收人/144
64送達(四):補充送達/146
65送達(五):寄存送達/149
66送達(六):留置送達/151
67送達(七):公示送達/152
68期日及期間/155
69在途期間/157
70回復原狀/158
71當然停止訴訟(一):當事人死亡/161
72/當然停止訴訟(二):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/164
73/當然停止訴訟(三):法人合併、信託任務終了、破產宣告/167
74當然停止訴訟(四):訴訟擔當人死亡或喪失資格/168
75裁定停止訴訟/170
76合意停止訴訟/172
77言詞辯論(一):公開審判、開始/175
78言詞辯論(二):適時提出/177
79言詞辯論(三):指揮、闡明、發問/178
80言詞辯論(四):分別辯論、合併辯論、限制辯論/179
81言詞辯論(五):筆錄/182
82裁定vs判決/184
83宣示判決vs送達判決書/186
84裁定更正判決/187
85補充判決/189
86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/197
87訴訟卷宗/198
第二篇 通常訴訟程序/201
01起訴書應記載事項/203
02補充聲明、保留給付範圍之聲明/205
03將來給付之訴/207
04給付之訴vs形成之訴/209
05確認之訴/212
06訴之合併(一):客觀合併/215
07訴之合併(二):客觀合併+預備合併/217
08訴訟要件vs當事人適格/220
09訴訟要件vs重複起訴/223
10通知、就審期間/225
11當事人恆定原則vs既判力的主觀效力範圍/226
12訴之變更追加/230
13反訴/233
14撤回/236
15準備程序/240
16準備程序vs適時提出/244
17舉證責任(一):原則/245
18舉證責任(二):顯著或已知之事實/247
19舉證責任(三):自認/249
20舉證責任(四):推定/252
21舉證責任(五):擬制、習慣法令/253
22證人(一):出庭及作證義務/254
23證人(二):拒絕證言/256
24證人(三):具結/257
25證人(四):不到庭訊問/259
26鑑定/260
27書證(一):提出義務/262
28書證(二):文書之真正/263
29勘驗/265
30當事人訊問/266
31證據保全(一):要件/267
32證據保全(二):協議/269
33訴訟上和解(一):方式及範圍/270
34訴訟上和解(二):效力及救濟/272
35訴訟上和解(三):酌定和解方案/275
36全部終局判決、一部終局判決、中間判決/276
37捨棄、認諾/281
38一造不到場、兩造不到場/282
39處分權主義/285
40假執行(一):原告聲請/286
41假執行(二):法院職權宣告/289
42履行期間、分次履行/291
43情事變更/293
44同時履行/294
45既判力(一):客觀效力範圍/295
46既判力(二):主觀效力範圍/296
第三篇 調解程序、簡易訴訟程序、小額訴訟程序/301
01調解(一):強制調解/303
02調解(二):聲請調解/307
03調解(三):調解處所、調解委員/309
04調解(四):調解成立/311
05調解(五):調解不成立/313
06簡易訴訟程序(一):要件/315
07/簡易訴訟程序(二):起訴書應記載事項?言詞起訴?自行到場?/318
08簡易訴訟程序(三):言詞辯論/320
09簡易訴訟程序(四):判決書/321
10簡易訴訟程序(五):訴之變更、追加、反訴/322
11簡易訴訟程序(六):第二審/322
12簡易訴訟程序(七):第三審、抗告/324
13簡易訴訟程序(八):再審/327
14小額訴訟程序(一):要件/327
15/小額訴訟程序(二):表格化訴狀、夜間假日開庭、調解期日辯論/329
16小額訴訟程序(三):衡平裁判/330
17小額訴訟程序(四):一部請求/332
18小額訴訟程序(五):訴之變更、追加、反訴/333
19小額訴訟程序(六):判決書/334
20小額訴訟程序(七):第二審/336
21小額訴訟程序(八):第三審?/338
22小額訴訟程序(九):抗告、再審/339
第四篇 救濟程序/341
01第二審(一):上訴期間/343
02第二審(二):上訴狀應記載事項、實務流程/344
03第二審(三):形式審查/347
04第二審(四):上訴理由/348
05第二審(五):適時提出/351
06第二審(六):訴之變更、追加、反訴/354
07第二審(七):擴張聲明/355
08第二審(八):附帶上訴/357
09第二審(九):捨棄上訴權/360
10第二審(十):撤回上訴/360
11第二審(十一):言詞辯論vs上訴聲明vs實體判決/362
12第二審(十二):發回、移送/363
13第二審(十三):假執行之裁判/365
14第三審(一):上訴利益/366
15第三審(二):強制律師代理/367
16第三審(三):法律審/370
17第三審(四):當然違背法令/371
18第三審(五):其他違背法令/372
19第三審(六):上訴狀應記載事項、實務流程/373
20第三審(七):上訴理由/375
21第三審(八):訴之變更、追加、擴張聲明、附帶上訴/376
22第三審(九):言詞辯論vs書面審理vs上訴聲明/377
23第三審(十):判決/378
24第三審(十一):飛躍上訴/381
25抗告(一):要件/382
26抗告(二):抗告期間/383
27抗告(三):抗告狀應記載事項、實務流程/384
28抗告(四):效力/384
29抗告(五):抗告法院之裁定、再抗告/385
30異議/386
31再審(一):要件/387
32再審(二):再審期間/390
33再審(三):管轄法院/391
34再審(四):裁判/392
35再審(五):再審駁回後,再提再審/393
36第三人撤銷訴訟(一):要件/394
37第三人撤銷訴訟(二):撤銷期間/396
38第三人撤銷訴訟(三):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?/397
39第三人撤銷訴訟(四):判決效力/398
第五篇 支付命令、保全程序、公示催告、除權判決/401
01支付命令(一):要件/403
02支付命令(二):限制/406
03支付命令(三):管轄/406
04支付命令(四):不能送達?/407
05支付命令(五):異議/408
06支付命令(六):確定之效力/411
07支付命令(七):裁判費/413
08假扣押(一):要件/416
09假扣押(二):釋明、擔保金/419
10假扣押(三):管轄/423
11假扣押(四):抗告/424
12假扣押(五):撤銷/425
13假處分/428
14定暫時狀態處分/431
15起訴登記/434
16公示催告/439
17除權判決/442
第六篇 家事事件法/445
01家事事件分類/447
02管轄/449
03不公開審理/450
04職權調查證據/451
05命當事人到場/452
06訴訟能力vs 程序能力/453
07程序監理人/454
08強制調解/455
09甲類或乙類vs當事人適格/458
10請求之變更、追加、反請求、合併請求、合併審理、合併裁判/459
11和解、捨棄、認諾、撤回/461
12甲類或乙類vs第三人/462
13婚姻事件程序(一):訴訟種類、管轄/464
14婚姻事件程序(二):自認、不爭執/465
15婚姻事件程序(三):死亡/466
16親子關係事件程序(一):管轄/468
17親子關係事件程序(二):否認子女之訴、否認推定生父之訴/468
18親子關係事件程序(三):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/469
19親子關係事件程序(四):認領之訴/470
20親子關係事件程序(五):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/471
第二單元 刑事訴訟法大意/473
第一篇 總則/475
01法例/477
02當事人/479
03土地管轄/480
04土地管轄vs管轄錯誤/483
05事務管轄/484
06事務管轄vs管轄錯誤/485
07牽連管轄/487
08競合管轄/491
09指定管轄/491
10移轉管轄/492
11無管轄權之處理/494
12自行迴避/495
13聲請迴避/498
14職權迴避/502
15迴避vs準用/503
16選任辯護人/504
17強制辯護(一):審判中的強制辯護/507
18強制辯護(二):偵查中的強制辯護/514
19強制辯護(三):偵查中的羈押審查/516
20審判中的閱卷權/518
21偵查中的閱卷權/520
22判決確定後的閱卷權/522
23通信接見權(一):羈押中的通信接見權/523
24通信接見權(二):受拘捕時的通信接見權/526
25輔佐人/528
26被告的代理人、自訴代理人、告訴代理人、再審代理人、沒收參與人代理人、訴訟參與代理人/529
27偵查中的筆錄、搜索扣押勘驗筆錄/533
28審判筆錄(一):內容及簽名/537
29審判筆錄(二):附錄及整理/540
30審判筆錄(三):效力及更正/542
31裁判vs更正/545
32送達方式/548
33陳明送達地址/549
34對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送達、對檢察官送達/551
35公示送達/553
36期日及期間/554
37在途期間/556
38回復原狀/557
第二篇 強制處分及證據/561
01傳喚/565
02通知/568
03拘提(一):要件/570
04拘提(二):執行/573
05逕行拘提/575
06通緝/578
07現行犯、準現行犯/582
08緊急拘捕/585
09筆錄詢問人vs筆錄製作人/587
10人別訊問/589
11告知義務/590
12全程連續錄音/594
13夜間詢問/598
14訊問方法/603
15不正訊問/605
16羈押的要件(一):拘捕前置主義/608
17羈押的要件(二):24小時內/610
18羈押的要件(三):犯罪嫌疑重大/614
19羈押的要件(四之一):一般性羈押的原因/615
20羈押的要件(四之二):預防性羈押的原因/616
21羈押的要件(五):羈押必要/618
22羈押的要件(六):言詞審理原則、法官押票/622
23羈押審查(一):強制辯護?/624
24羈押審查(二):閱卷權vs法官羈押審查之依據vs檢察官到庭義務/625
25羈押審查(三):夜間訊問/628
26羈押審查(四):自由證明程序/630
27羈押之指揮、變更羈押處所/632
28羈押之執行、通信接見權/634
29撤銷羈押(一):羈押原因消滅/639
30撤銷羈押(二):羈押期滿/641
31撤銷羈押(三):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/645
32撤銷羈押(四):處分、判決/647
33停止羈押(一):要件/648
34停止羈押(二):替代處分及防逃措施/650
35再執行羈押/653
36限制出境(一):要件/655
37限制出境(二):期限及延長/657
38限制出境(三):撤銷/658
39有令狀搜索+有令狀扣押/660
40無令狀搜索+無令狀扣押(一):緊急搜索/664
41無令狀搜索+無令狀扣押(二):附帶搜索/668
42無令狀搜索+無令狀扣押(三):同意搜索/671
43有或無令狀搜索+無令狀扣押(一):本案附帶扣押/674
44有或無令狀搜索+無令狀扣押(二):另案扣押/676
45搜索扣押的執行(一):在場之人/677
46搜索扣押的執行(二):扣押的方法及必要處分/679
47搜索扣押的執行(三):政府機關或軍事場所/681
48搜索扣押的執行(四):夜間/683
49無搜索+有令狀扣押: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/685
50扣押物之返還/688
51無罪推定、罪疑唯無、舉證責任/689
52證據能力vs證明力/695
53嚴格證明程序vs自由證明程序/696
54職權主義vs當事人主義vs調查證據/698
55傳聞證據(一):§159Ⅱ/699
56傳聞證據(二):§159-1Ⅰ/700
57傳聞證據(三):§159-1Ⅱ/704
58傳聞證據(四):§159-2/706
59傳聞證據(五):§159-3/709
60傳聞證據(六):§159-4/712
61傳聞證據(七):§159-5/713
62證人(一):傳喚/714
63證人(二):具結/716
64證人(三):違法訊問、證據能力/719
65證人(四):拒絕證言/721
66主詰問vs反詰問/723
67詰問權vs交互詰問順序/726
68被告詰問權vs被告退庭/727
69共同被告/728
70鑑定人之指定/733
71拒卻鑑定人/734
72鑑定人vs證人/736
73鑑定留置/738
74鑑定許可/740
75檢察事務官及警察之採證/741
76鑑定證人/742
77通譯vs鑑定人/744
78勘驗/744
79證據保全/746
第三篇 偵查/749
01告訴權人(一):被害人/751
02告訴權人(二):配偶及特定親屬/754
03告訴權人(三):特定罪名/756
04告訴權人(四):利害衝突/758
05告訴權人(五):代行告訴人/758
06告訴代理人/760
07告訴期間/761
08撤回告訴/763
09告訴不可分、撤回告訴不可分/764
10告發/768
11自首/769
12偵查之主體及開始/771
13偵查不公開vs在場/774
14提起公訴/776
15絕對不起訴(一):法定不起訴/777
16絕對不起訴(二):其他法定理由不起訴/780
17相對不起訴(一):微罪不起訴/781
18相對不起訴(二):執行無益不起訴/782
19簽結/784
20緩起訴(一):要件/785
21緩起訴(二):撤銷/788
22再議(一):聲請/791
23再議(二):審查/795
24交付審判/797
第四篇 起訴及審判/803
01起訴書vs卷證併送主義/807
02案件單一性vs起訴不可分vs不告不理原則/809
03追加起訴/813
04案件同一性vs變更起訴法條/814
05撤回起訴/815
06開庭通知及送達/816
07起訴審查/817
08/公開審理、合議審理、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/819
09準備程序/822
10審判期日、審判程序(調查程序+言詞辯論程序)/826
11更新審判程序/830
12停止審判/832
13有罪判決/834
14無罪判決/835
15免訴判決/836
16不受理判決/838
17被告缺席判決/841
18宣示判決/842
19自訴及限制(一):被害人/843
20自訴及限制(二):直系尊親屬或配偶/847
21自訴及限制(三):半個被害人?/847
22自訴及限制(四):強制律師代理/849
23自訴及限制(五):偵查/850
24自訴及限制(六):撤回/851
25自訴及限制(七):已不得告訴或請求/853
26自訴及限制(八):裁定駁回自訴/854
27上訴權人(一):當事人/854
28上訴權人(二):法定代理人或配偶/858
29上訴權人(三):代理人或辯護人/860
30上訴期間/862
31上訴理由及審查/863
32案件單一性vs上訴不可分vs不告不理原則/866
33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/867
34捨棄上訴、撤回上訴/868
35三級三審vs二級二審/871
36上訴第三審的限制(一):罪名/871
37上訴第三審的限制(二):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/873
38上訴第三審的限制(三):上訴理由/874
39第三審的審判程序/877
40判決與上訴vs裁定與抗告/878
41程序裁定vs抗告/880
42抗告vs停止執行/882
43再抗告/883
44準抗告/884
45為被告利益再審/885
46為被告不利益再審/889
47再審聲請權人/890
48再審期間/891
49再審代理人vs閱卷權/892
50再審書狀、理由、附件及管轄權/893
51聲請再審vs停止執行/895
52開庭審理、調查證據/895
53裁定駁回vs開始再審之裁定/897
54更為審判、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/899
55非常上訴聲請權人/900
56非常上訴之審理程序/902
57非常上訴之判決/903
58簡式審判程序/904
59簡易程序(一):偵查中自白及聲請/909
60簡易程序(二):審判中自白及聲請/913
61簡易程序(三):上訴/917
62協商程序(一):要件/919
63協商程序(二):告知義務/921
64協商程序(三):不得協商判決之例外/922
第五篇 被害人訴訟參與、沒收、執行、附帶民事訴訟/925
01被害人訴訟參與(一):要件、聲請、裁定/927
02被害人訴訟參與(二):通知、出庭、表示意見/929
03被害人訴訟參與(三):訴訟參與代理人vs閱卷權/932
04被害人訴訟參與(四):選定代表人/934
05訊問或詢問被害人/935
06移付調解、進行修復/936
07/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(一):通知義務、陳述意見機會、聲請沒收/937
08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(二):聲請及裁定/939
09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(三):代理人及閱卷權/942
10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(四):準用被告之權利、適用通常審判程序/943
11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(五):判決/944
12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(六):上訴/945
13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(七):撤銷沒收確定判決/948
14單獨宣告沒收(一):要件/949
15單獨宣告沒收(二):聲請權人、管轄、第三人參與/952
16執行(一):開始及指揮/954
17執行(二):方式/954
18執行(三):停止執行/956
19執行(四):死刑/956
20附帶民事訴訟/958
序
詳細資料
- ISBN:9789864816392
- 叢書系列:
- 規格:平裝 / 992頁 / 17 x 23 x 4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初版
- 出版地:台灣
- 本書分類:> > >
畫家都好色嗎?提起繪畫大師,時常會與他們的「花邊新聞」聯繫起來,比如提到畢卡索,一定會想到與他有關的14個女人,以至於有人把他的繪畫道路與這些情人找到關聯,而提到齊白石,很多人又會想到他74歲生兒子,90多歲還要鬧著再婚的事情,那麼畫家是真的好色?還是說只是個例呢? ... 陳逸飛油畫作品 回顧古今中外的才子,與風流二字一直不曾分開,曾經人們覺得這是一種瀟灑的態度,比如風流才子唐伯虎,而在畫壇中,如果真要說畫家是否好色?只是比較普遍的存在而已,尤其是出現在一些繪畫大師之中,因此會給人一種畫家風流的印象,而在國內畫壇中,曾經有著一位畫家在五旬之際,還娶了一位妙齡女子。 ... 陳逸飛油畫作品 這是一位極具傳奇色彩的畫家,他帶著38美元遠渡美國,憑藉自己個人的努力打造出上億資產,他既是一位畫家,也是一位導演,甚至還是一位服裝設計師,他自稱是視覺藝術家,畫壇之內的人熟知他,是由於他憑藉一己之力,帶火了一個名與中外的村莊:中國第一水鄉周莊,而圈外的人認為他,則是因為他的電影《理髮師》等。 ... 陳逸飛 他便是著名畫家、導演陳逸飛,出生於1946年的寧波,在自己34歲的時候自己獨闖美國,在美國短短4年時間,他拿到了藝術碩士學位,並在多個城市開辦自己的畫展,被紐約時報稱之為「一個浪漫的寫實主義者」,他的作品多是以古典風格為主,是最早一批把現代審美與傳統古典融為一體的畫家。 ... 陳逸飛油畫作品 在國外已經揚名的陳逸飛,回國後也受到了眾多矚目,迅速成為了畫壇中的大師級畫家,而陳逸飛也開始發展自己的副業,比如服裝公司等,此時的他可以說風光滿面,但卻少了一個家,直到在公司遇到了一位心儀的美女,這位美女是陳逸飛公司的模特,年齡比陳逸飛小著29歲,但兩人相識之後迅速便產生了感情。 ... 陳逸飛(中)與妻子(左) 當初五旬年齡的陳逸飛已經與前妻離婚多年,儘管在事業上十分成功,但也想要有一個自己的家,於是在他54歲的時候,正式迎娶了24歲的嬌妻,或許是愛情的滋潤,也或許是嬌妻為陳逸飛帶來了更多的靈感,在迎娶嬌妻之後,陳逸飛繪畫達到了一個高產巔峰時期。 ... 陳逸飛為妻子畫像作品 在當代繪畫名家之中,如果說誰為妻子畫的肖像最多,陳逸飛一定位列前排,當初陳逸飛幾乎每天都在為嬌妻畫像,其中也不乏大量人體畫,作為一位寫實畫家,畫作需要消耗很長的時間與很多的精力,當初的陳逸飛幾乎是不顧身體的去創作,留下了眾多經典之作,但這段日子也很短暫。 ... 陳逸飛作品 由於為嬌妻畫像達到了如癡如醉的境界,陳逸飛在新婚不到五年的時間,身體狀況便每日況下,很多時候人們看到他都是一幅疲憊的面孔,身體被掏空的陳逸飛,在自己59歲的時候終於沒有熬住,在2005年的時候因急病而去世,當時的陳逸飛正處於繪畫、事業與家庭的巔峰時期。 ... 陳逸飛油畫作品 無論是在畫壇,還是在影視界,陳逸飛的去世,都是天才隕落一樣的令人心痛,於是當初對於陳逸飛去世原因,也有著眾多評論,比如一些人認為陳逸飛倒下是由於勞累過度,不僅僅要一心為妻子畫像,還要兼顧電影、服裝設計等工作,繁瑣的工作導致了身體撐不住,而之後也有一些網評人提出,陳逸飛還是有著畫家風流「好色」的一面,在娶妻之前便有眾多女友,娶嬌妻之後,更是不顧身體的為她畫人體,因此身體才熬不住被掏空。 ... 陳逸飛《玉堂春暖》 儘管說法很多,但終究是可惜,而在陳逸飛去世之後,畫作價值突飛猛進,尤其是他為嬌妻創作的一系列肖像人體畫等作品,其中《玉堂春暖》這幅代表作品,在中國嘉德2017秋季拍賣會中,以1.4億的天價成交,奠定了陳逸飛當代繪畫大師的地位,很可惜再多的價值,陳逸飛也無福消受,而在他去世後,嬌妻還與陳逸飛的長子產生了遺產糾紛,這場遺產分割案曠日持久,如此看起來,更讓人由衷的心疼陳逸飛,但在最為巔峰時離去,他也才是真正沒有走過下坡路的男人吧!大家如何看待呢?留言評論一起討論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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